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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0********,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晚上8 时许,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北台村盖楼工地因工程进度问题发生矛盾,进而发生厮打,致王某某头皮挫伤,双眼钝挫伤,右侧第7-9前肋,左侧第2肋前肋骨折。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0日,宋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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