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街**公司宿舍***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宋某某通过网络征婚交友认识程某某,二人交往后确立恋爱关系。程某某前男友肖某某得知该消息后,多次联系、邀约程某某,以期挽回感情。2019年12月1日,肖某某再次通过发短信、打电话方式邀约程某某至孝感市**广场面谈,遭程某某拒绝。当日7时许,肖某某至孝感市**路**堂旁程某某经营的“***共享美院”店内找寻程某某,见宋某某在店内休息,遂质问程某某为何允许宋某某留宿。宋某某上前制止并要求肖某某出店,称有事可至店外交谈。肖某某与宋某某在离开店内过程中发生口角、对骂,肖某某向宋某某脸部扇击一掌,二人当即扭打一起,相互击打对方。程某某劝阻并将二人分开后,肖某某推搡程某某,宋某某见状再次与肖某某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宋某某采取抓手、身体摁压方式,将肖某某压倒在地,致肖某某左侧3、4、5肋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肖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7日,宋某某与程某某依法登记结婚。2020年1月9日,肖某某因在本案中殴打他人,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20年1月19日,宋某某亲属与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宋某某赔偿肖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0元,肖某某于同日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所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宋某某具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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