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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在广饶县**镇**摊刘某某、宋某某、韩某某与燕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殴打,刘某某、宋某某、韩某某用马扎将燕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害人燕某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明显的挑衅过错行为;宋某某系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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