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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号农民。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5时许,在任丘市吕公堡镇南头村宋某某厂子内,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范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致使范某某右脚受伤,经鉴定范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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