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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教师、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现住枣强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6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景县青兰乡西青兰村小学东胡同内遇见同村村民葛某某,因葛某某用手电筒照射宋某某而引发二人厮打。在打架过程中,宋某某将葛某某的鼻部打致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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