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7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0时30分许,在乐清市柳市镇华东村菜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喊卖水果纠纷发生打架,致使被害人孙某某肋部等部位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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