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谷县**镇**小学返聘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乡**村**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和受害人马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用木棍朝马某某的右胳膊上打了一下,致马某某右侧尺骨远端骨折,根据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谷)公(司)鉴(临床)字[2020]62号鉴定书鉴定:马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无前科,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马某某有亲戚关系,在案发过程中被害人也有过错责任。为修复破损的亲戚、邻里关系,做到案结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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