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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王益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户籍居住地:铜川市王益区********花园**号楼*单元****,系铜川市***厂退休职工。该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本市王益区****小区物业办公室和业主黄某某因换电表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后黄某某持拖把棍抡宋某某未果,宋某某用拳头在黄某某的左侧颧骨处打了一拳,后被人拉开。经诊断,被害人黄某某颌面部外伤、左颧骨骨折。经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宋某某表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报告;收条;谅解书;相关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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