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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宋镇海)(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68********,汉族,小学,陕西省**房地产开公司,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金台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金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镇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27日晚8时许,因建筑工地纠纷,犯罪嫌疑人桑某某、唐某某授意宋某某、杨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任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刀具冲入宝鸡市金台区联盟二组建筑工地,打砸施工队四辆小车、两辆自卸车、两辆挖掘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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