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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营市河口区**镇**村,住**村。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发现其妻子与王某某在车上有暧昧行为,随后王某某驾车离开。2019年1月1日凌晨1时许,宋某某到河口区**小区**号楼楼下,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起亚轿车砸坏。经鉴定,被毁损车辆部件的价格共计723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具有较大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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