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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1月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在长沙市雨花区**镇**公园摆摊时与唐某某发生纠纷,唐某某喊来儿子程某某帮忙,程某某赶到现场后,踢翻了宋某某的摊位。随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用砖头将程某某的一台**牌汽车砸坏。经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牌机动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1102元。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该案系邻里纠纷,对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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