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住**县**南侧***后院平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所有卷宗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同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土地展期承包分地时,因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在庆安街里做生意,便委托本屯屯长兼分地小组组长孙某甲代为分地,与孙某甲使用一个抓地顺序号,并将分得土地直接承包给孙某甲耕种10年至2007年,从2008年起又逐年承包给孙某甲之子孙某乙耕种至今。其中,在98年3月5日宋某甲收取孙某甲承包费收条中标明:土地是1.2垧,包5年,每垧地500元,按四人得每年600元,即3000元;2002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标明:宋某甲将自家土地装包给孙某甲,地数为1垧3亩地,自2003年春起至2007年秋止。2008年孙某乙到村里查账,发现宋某甲家实分两口人土地,并告知了宋某甲,宋也供认此事。按照当年该屯分地时原始档案,界定分地人口时,孙某甲名下有人口13人,具体丈量土地时,孙某甲名下变成17口人。其中,宋某甲家2口人变成5口人,宋某乙家3口人变成4口人,共增加4口人。2018年宋某甲向纪委实名反映孙某甲家多分4口人土地,经纪委查实了此事。后经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1998年至2016年宋某甲多收取承包费是30.7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崔祥屯土地账目明细、宋某甲收土地转包租金收据、土地转包合同、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书、超生罚款收据。
2、证人牛某某、姚某某、曾某某等9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陈述。
4、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土地展期承包时,原始档案中被害人孙某甲名下增加4口人土地,由13口人增至17口人,与宋某甲、宋某乙家增加4口人土地具有关联性,不能排除宋某甲家分得5口人土地的可能性,且宋某甲家确有三个子女在土地展期承包前出生,因分得土地情况是本案基础事实,故认定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存在合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存疑),待有新的证据重新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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