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村**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11月1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宋某某、刘某某二人以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任丘南高速引线南侧施工侵占其等人土地为由,阻止该公司施工队正常施工,后敲诈该公司人民币54200元钱。宋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元,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64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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