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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宋启辉)(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73********,汉族,大专文化,**镇**院副院长,中共党员,家住江西省丰城市**镇**路**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4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自己家里喝完酒后,驾驶赣C*****3小型普通客车从家里出发行驶至丰城市**镇**路**路口处,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94.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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