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1982年07年0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2231982********,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十里**庄**村**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路出租屋。2020年3月5日,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晓旭、梁红,均为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苏******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路,和别人发生纠纷,经群众举报,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宋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4.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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