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872X,汉族,小学文化,**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宋某某系**包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2018年5月份至今,宋某某指使工人将清洗印刷机油墨的废水排放到排水沟内,油墨废水经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危险废物,造成了环境污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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