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带幼儿在安顺市西秀区人民医院儿科病房7楼29床住院,趁同病房内28床被害人代某某熟睡时,将代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两部苹果iphone8PLUS型手机及一部苹果iphone6型手机盗走。经估价,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652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且宋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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