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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胡同**号,住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商。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辛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辛集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辛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甲向李某乙借款并写借条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以为李某甲担保向李某乙借款为由,让李某甲签写两份租赁李某甲家两处房屋的协议及租金收到条两份,每份252000元,两份共计50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辛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宋某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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