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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至7月25日间,在**村钱某某经营的**合作社大棚场地附近放羊时,先后8次盗窃大棚管24根,经鉴定,被盗大棚管的市场价格为458元。宋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到镇赉县公安局莫莫格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返还全部盗窃物品。案发后钱某某对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后主动退赃,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24根大棚管已返还失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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