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6********,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在**镇**路**弄**号**室,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至**路**号盒马鲜生超市店内,窃得47gBourbon/波路梦草莓奶油夹心饼干一包,25gCheetos/奇多豹抱蛋草莓牛奶味一包,160g爆浆奶昔面包一盒,600g日本桃太郎粉番茄一盒,150g蟹味菇(日日鲜)一盒。
2、2020年7月18日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上址窃得600g日本桃太郎粉番茄一盒,牛奶萌萌软蛋糕一盒,200ml*6光明冰淇淋风味牛奶一箱,10ml本叮叮防蚊精油一盒,100ml雷达欧护清新芦荟香型驱蚊液一瓶,DUDUBEAR除菌卡一张,100g磨功夫无花果雪梨(代用茶)一包,300g祯奖祯心鲜鳕鱼松海苔芝麻味一包,150g蟹味菇(日日鲜)一盒。
3、2020年7月26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至上址窃得ZEK玉米鳕鱼肠一包,汤臣倍健健力多氨糖软骨素钙片一盒,500ml瓦伦丁小麦啤酒四瓶,400g番茄一盒,6枚装39Og梅香溏心变蛋(皮蛋)一盒,400g(本地鲜)青浦黄瓜一包,100g磨功夫无花果雪梨(代用茶)一包,220g黑眼豆豆面包一份。
4、2020年8月1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至上址窃得500g成蹊澳洲肥牛片一盒,240g草原领头羊羔羊肉卷一盒,125g丹东蓝莓一盒,125g佳沃蓝莓一盒,100g磨功夫无花果雪梨(代用茶)一包。经鉴定,上述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111元。
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赃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店内商品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处扣押涉案财物并发还给被害单位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相关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案发现场实施作案的经过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被窃商品清单、订单、照片等,证实被害单位被窃商品以及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案发当日已支付货款的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涉案财物的价值。
6.有关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家属已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的情况。
8.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身份信息。
9.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到案后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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