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胡某某的安排下和黄某某到仁怀帮人办理贷款。13时许,宋某某在黄某某的安排下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奶茶吧内,用被害人王某某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在手机“网商贷”平台内帮王某某申请5000元钱贷款到王某某建行账户上,并于2020年03月31日15时09分通过胡某某发的网址链接将5000元贷款通过无卡消费的方式转到(特约)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300200000000********)后离开。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20年10月27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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