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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326241947********,汉族,文盲,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9月0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窜至路桥区桐屿街道**医院部**楼**区公共休息区域,趁被害人李双熟睡,窃走其放在沙发上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1469元人民币)。

   2、2019年08月底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窜至路桥区桐屿街道**医院**楼**区公共休息区域,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际,窃走其放在沙发上一部OPPO牌手机(不予价格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公众场所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本案虽达到定罪标准,但情节较轻,且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前科,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谅解,综合全案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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