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2********,汉族,中专文化,******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成亮,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预谋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于2018年7月13日、2020年5月20日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分别作案2起,涉案价值共计2574元。
1.2018年7月13日21时30分,宋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普利街绿地中心西侧花坛处,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白相间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14元)盗走。
2.2020年5月20日22时05分,宋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窑头路闫府私房菜饭店门口辅道上,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060元)盗走。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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