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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钢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宝骏汽车在济南遥墙国际机场候机楼前欲非法载客时,被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并处以暂扣车辆的行政处罚,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当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济南国际机场候机楼一楼出租车候客区外侧车道,使用车辆备用钥匙将该车辆开走,后将手机关机,拒不接听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电话。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将该车辆转让给孙某某以抵还欠款,并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孙某某将该车辆退还给宋某某,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将该车辆移交公安机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辆的价值为35333元。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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