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19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庄庙**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庄庙**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收花椒时,趁被害人李某某家大门未关之机进入李某某家中盗窃12.3斤花椒。经鉴定,被盗花椒价值人民币185元。后宋某某将盗窃所得花椒销售,得赃款200元。案发后,宋某某主动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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