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街**号,住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2月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路路西**家园北临地下车库内盗窃孔某某一套锌合金防盗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