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定襄县**宿舍3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宋某某来到定襄县蒋村乡麻河沟村齐某某家,乘齐某某不在,将齐某某放在正房里间褥子下面的1800元现金盗走。2020年1月9日,齐某某到宋某某家找到宋某某,宋某某将钱退还齐某某并表示道歉。事后,齐某某对宋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4月9日,宋某某到定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谅解书、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