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本市白云区**镇**庄**路**号**房,趁房门未锁,进入室内盗得游某某的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枚。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40元。6月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投案自首,并将所盗财物归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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