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8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广告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地杭州市拱墅区**路**号**公寓**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城西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先后4次在本市西湖区文一路物美超市内,以刻意漏刷支付条形码、刷低价格条形码的方式盗窃物美超市商品。
1、2020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上述地点,通过刷低价格条形码,购买高价格商品的方式,实际支付人民币6.4元购得奥利奥牌夹心饼干一包(价值人民币14.5元)。
2、2020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刻意漏刷支付条形码的方式,窃得散称桃酥一包。
3、2020年8月16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在上述地点,以刻意漏刷支付条形码的方式,窃得雀巢牌脆脆鲨威化饼干一盒(价值人民币26.8元)。
4、2020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刻意漏刷支付条形码的方式,窃得雀巢牌脆脆鲨威化饼干一盒(价值人民币26.8元)。
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7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以刻意漏刷支付条形码、刷低价格条形码的方式盗窃物美超市内物品的事实。
2.证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工作的物美超市被同一人多次以刻意漏刷支付条形码、刷低价格条形码的方式盗窃的事实。
3.价格认证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部分无实物、规格型号不详物品不予鉴定。
4.接受证据清单,证实物美超市委托胡某某代表公司处理超市被盗一案,并提供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该超市的多次订单信息。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处扣押苹果牌iphone11 pro手机一部,后手机已经发还被不起诉人宋某某。
6.谅解书,证实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表示谅解。
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
8.视频监控,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超市内多次实施盗窃的视频。
9.发立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被动归案。
10.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表,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身份情况,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犯罪情况。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已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三、归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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