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晚20时许,在淮安区**镇**小区**幢楼下取电动车时,见被害人贾某某豢养的一只宠物狗在自己身边和电动车旁绕来绕去,且无人看管,便顺手牵羊将该宠物狗招致电动车踏板上窃走。经江苏省南京市犬业协会鉴定,该宠物狗价值人民币2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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