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8********,蒙古族,中专,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村**组**家属院,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松山区临潢大街南侧玖玺台工地3号门对面的公交站牌下,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国威牌黑色踏板电瓶车一辆。经松山区发改委价格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被盗赃物已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曹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以及被盗物品已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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