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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停车场西侧入口北侧路旁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小牛牌,型号:N1S,车身白色,车后座储物箱内有黑色车衣一件、黑色头盔一个)。经认定,被盗电动车及车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50元。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家属于2020年5月9日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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