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1********,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制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园**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幼与其姥爷付某某共同居住至2018年初,期间利用为付某某办理卖房、买药等事宜获取付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其名下北京银行银行卡的相关账户信息、支付密码等,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宋某某以其微信号绑定付连发北京银行银行卡的方式,盗刷该银行卡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系亲属关系,部分盗窃行为发生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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