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3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份、6月份、7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镇**村庄稼地内,**镇**村庄稼地内,**镇**村庄稼地内,使用半圆凿和斩口锤盗窃浇地水阀三个,经价格认定,价值240元。
案发后,被害人因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年纪较大,家庭困难,不再要求宋某某赔偿损失,并对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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