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淮安市**旅行社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淮安市**花园**区**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中午与男友李某某一同至本市滨湖区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部**号楼**区**床探视在该处住院的李某某之母庞某某,并乘隙窃得庞某某掉落在床边的现金人民币6750元。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同年5月22日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承认其盗窃事实,并承诺日后归还,并于同年10月15日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赔给庞某某人民币6750元。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同年10月17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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