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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7********,汉族,大学文化,保定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2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女,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乘坐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冀*******的欧拉网约车到达目的地后,将一部华为nova5 pro手机从车上带走后关机并格式化。经查该手机系被害人张某某所有,并已发还。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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