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2001********,满族,大专在读,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无前科,衡水市**学校学生。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宋某某因无力偿还网贷,遂生盗窃之念。2020年1月4日上午,宋某某参加完期末考试后,趁宿舍无人之机,将同宿舍同学张某某的戴尔G5笔记本电脑放到行李箱中偷走。当日回到老家秦皇岛后,宋某某在**手机店将所偷电脑以3000元售卖,所得3000元赃款用于偿还网贷。经衡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笔记本电脑价值5130元。

案发后,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张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宋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