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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4次在长沙市雨花区**处盗窃槟榔,价值共计17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处,以买东西为由支开被害人马某某,从收银台前的柜台上盗得1包价值44元的劲道烟果食用槟榔。

2、2019年11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处,以相同方法盗得1包价值44元的劲道烟果食用槟榔。

3、2019年11月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处,以相同方法盗得1包价值44元的劲道烟果食用槟榔。

4、2019年11月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处,再次以相同方法盗窃1包价值44元的劲道烟果食用槟榔,被被害人马某某发现并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马某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槟榔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槟榔的价格认定意见书;5、提取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4次盗窃系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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