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2********,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庄社区*****。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路**便利店内,窃取便利店收银员窃袁某某放在吧台上的黑色iphone8P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67元)。次日,宋某某因看到袁某某发送的短信将手机以邮寄的方式退还给袁某某。案发后,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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