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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聚众斗殴案)_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未检刑不诉〔2020〕8号

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22001********,汉族,学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0月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社会危险性,2019年11月1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许,因琐事宋某某、李某某二人相约打架,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准备了刀具并邀约汤某某到陆良县**镇**小学旁找到李某某等人,宋某某、汤某某在与李某某互殴过程中,宋某某用刀杀伤李某某的左上臂和左肩背部,经陆良益慧司法所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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