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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虚开发票案)_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苑**栋**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59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承接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结工程款时对方需要发票,便通过微信与刘某某联系,刘某某将开票信息发给左某某, 2019年5月17日宋某某收到四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具发票六张, 价税合计599996.8元。

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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