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博野县**镇**村。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陈某某介绍购买四会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万元,税额7.264957万元,用于抵扣博野县**铁芯加工厂税款。事后博野县**铁芯加工厂向国家税务总局博野县税务局补缴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税款和滞纳金。
2017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陈某某介绍购买肇庆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9.7048万元,税额13.034031万元,用于抵扣博野县**铁芯加工厂税款。事后博野县**铁芯加工厂补缴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税款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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