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家住赣州市**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3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纪晓欣,所在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607201021549278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份,陈某某的母亲赵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某某通过邱某某找到宋某某,询问宋某某是否有关系可以帮陈某某的母亲赵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宋某某起先暂未表态,陈某某在多次询问下,宋某某称可以帮忙办理赵某某取保候审一事,但需要请客吃饭送礼为由向陈某某索要钱物。陈某某按宋某某要求先后通过现金支付给宋某某13万元、银行转账2.5万元至宋某某账号。宋某某告诉陈某某,请客吃饭用去3500元,其余钱款及烟酒、山茶油用于办事送人。陈某某再另给宋某某几千元“红包”作为宋某某办事的感谢费用及茶水费。后陈某某感觉被骗起诉了宋某某,会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宋某某可能涉嫌诈骗,将该线索移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会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在审查批捕阶段,宋某某交代此款的去向,我院将案件线索报送至赣州市纪委核查。赣州市纪委未向本院反馈核查情况。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宋某某构成行贿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157100元决定发还被不起诉人宋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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