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现住合肥市蜀山区********栋**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虚构安徽省****分公司装修项目,谎称投资5000元就可以参加该项目,骗取被害人陶某某5000元,后立即将该款用于偿还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贷款,被害人陶某某讨要未果。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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