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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1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5月以来,宋某某以王某某(已判刑)在本区劳动局内有关系人可以为他人办理低保、社保和危房补贴为名骗取多人钱财,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6685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宋某某存在与王某某共谋以办理保险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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