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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村**屯**号,现住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在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办事处农商银行对面的**超市,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元,后宋某甲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10月2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在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办事处邮局东侧一小卖部,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乙共计人民币6900元,后宋某甲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主动向两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两被害人均对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出具了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对宋某甲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被害人陈述、宋思行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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