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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9月份,宋某某以帮忙找人把王某某从郯城县看守所捞出来为名,先后两次从王某某父亲手中骗取28000元。

2、2012年下半年宋某某以李某甲入伍提供帮助为由骗取李某甲父亲李某乙4000元。

3、2012年3、4月份,宋某某先后以帮忙办理养殖场手续为名从宋某某手中骗取1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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