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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火锅店内,该谎称帮助王某某办事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骗得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亦无法证实涉嫌其他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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