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二部刑不诉〔2020〕Z39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思依镇**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为偿还信用卡欠款,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来到珠海市吉大**路**号****(珠海)有限公司,佯称要办理刷卡机支付业务,并虚构通过刷卡虚拟消费将垫付的钱归还的方式,让被害人杨某某帮其垫付银行卡透支的欠款。杨某某将25000元转到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平安银行储蓄账号623058200006256****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趁其不注意立即逃离现场,随后将杨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之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将诈骗的钱全部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视听资料;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