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局合同工,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路西**号**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崔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虚构有药品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2019年7月24日上午,由崔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联系好后,将宋某某的微信推送给徐某某,崔某某授意宋某某通过微信骗取在本市姑苏区沧浪医院634病房的徐某某人民币4200元,后宋某某分得人民币1500元。当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崔某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法,骗取在本市吴中区弘慈血液病医院陪同丈夫的被害人张某某钱款人民币3000元,后宋某某分得人民币1111.12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1年确诊为尿毒症患者。
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向两名被害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对方谅解。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但本案具有如下从轻情节:
1.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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